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我院学生管理规定》(校学〔2017〕17号)、《我院本科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学〔2017〕16号)和《我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校研〔2016〕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不含留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宣布疫情结束或宣布规定终止之日止。
第二章 学生管理要求
第四条 学生开学返校时间以学校安排班主任通知的时间为准,并在规定的时间返校,任何学生不得提前返校。
第五条 学生须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学校防控要求监测自身健康状况,及时准确填报个人相关信息。
第六条 学生返校、在校期间须严格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争当好网民,传递正能量,不造谣、不传谣。
第三章 学生违纪处理
第八条 学生擅自提前返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前返校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不听劝阻,执意擅自提前返校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擅自提前返校,造成重大传染风险或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或故意不报、瞒报、错报、漏报个人相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伪造或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虚假证明材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配合、不服从学校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返校时不配合、不执行学校校门管控要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学生在校内相关场所不遵守必须佩戴口罩要求,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影响或干扰他人身体健康监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主动及时就医、不服从学校安排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按照医疗部门要求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的学生,或违反隔离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私自组织聚集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起哄闹事,造成周围人员恐慌,扰乱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校内散布疫情防控不实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组织、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不遵守学校疫情防控期间公寓管理有关规定,串访宿舍、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他人或到其他宿舍住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不配合图书馆、教室、公寓等公共场所工作人员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期间管控工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不执行校园封闭管理规定,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学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采取翻越围墙等方式进出校园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校内进行商业活动、贩卖防疫物资、利用疫情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散布谣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其他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存在其他违反上级部门和学校疫情防控要求的,对照违纪处分相应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风险、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和各级政府防控要求,构成违法,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对照违纪处分相应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处分的“以上”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学生的处分权限、和程序,按照《我院本科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学〔2017〕16号)、《我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校研〔2016〕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和研究生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