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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及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普通高校省级资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的要求,参照《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和《我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工作,特制订此规则。
第二章 测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必定要做到公平公正,获得资助的同学必须得到班级评审委员会的投票认同,且班主任对评选结果无异议,使助学金能够真正达到原始目的,帮助到成绩优异的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同时激励大家更加努力学习。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家庭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组,负责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院团委书记、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院综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家庭困难学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各班成立由班主任、学生骨干七至九人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测评等工作。
第四章 测评方法
第六条 资助对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资助标准: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3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2000元。
第八条 申请条件:
(1)一学年积极参加学校的勤工助学工作至少一次,且表现良好。
(2)遵守校规校纪,无院级及校级警告以上处分。
(3)根据择优原则,当学年有不及格成绩,获三等助学金。
(4)一等助学金按照班内分配的名额数给予成绩紧挨着获得励志奖学金之后的同学,但每学年不重复获得,做到公平公正,使每个同学都有机会获得一等助学金。
(5)若班里经济困难学生当年家里发生重大事故,则应通过班里评审小组及班主任审核,酌情给予最大的帮助。
(6)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重复。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院按照人数比例分配给各班评选名额。
第十条 由占班级人数四分之一以上人的评审委员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成绩和家庭情况综合考虑,按照家庭经济情况占70%,学习成绩占30%的要求参评,最后的评选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班主任签字,并上交学生科助困老师处。
第十一条 评选结果出来后,学生本人向学生科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学院对汇总审核申请学生情况,组织评审会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国家助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后报学生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的本、专科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学期划入学生银行卡,每次划入金额为所资助金额的一半。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正确使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获奖或者受助学生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及国家法律的,取消其奖励或者受助学生资格,已经发放奖助学金的要予以追回。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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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