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深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学生公寓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增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良好局面,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生成长导师制是在为大一新生配备辅导员、班主任的同时,以宿舍为单位,选任学校教师和党政管理干部作为新生指导教师,重点配合做好学生思想引导、学业辅导和生活指导,促进人才培养。
新生成长导师是大学生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担任新生成长导师,帮助学生尽快转变角色,适应大学生活,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是全校教职员工的应尽责任。
第二章 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 工作职责
1、关心大学生的思想进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围绕学校的育人目标,了解学生的课程安排和专业发展方向,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对学生专业发展方向选择、学习方法、职业生涯设计等方面进行指导。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3、发挥自身优势,言传身教,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影响学生,注重学生的个性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365精神的培养,为学生的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导航。
4、尊重、爱护、关心学生,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状况,对学生进行思想引导、学业辅导和生活指导,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工作方式
1、遵循以个别指导为主、个别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当面指导与书信、邮件、电话、短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就学生的共性问题召集学生共同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个别问题给予个性化指导。
2、与学生保持一定频度的接触,积极联系学生,深入课堂、宿舍等对学生进行指导。
3、定期与辅导员、班主任交流。
第三章 配备与聘任
第五条 成长导师制的实施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大一新生。
第六条 成长导师遴选对象:符合条件的我院在职教师和党政干部。
第七条 成长导师配备:各学院依照教师和干部的学科、专业背景进行导师遴选,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审查、备案。一名新生成长导师指导一个到两个本科新生宿舍学生。
第八条 成长导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高度的责任心,爱岗敬业、品德高尚、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2、熟悉学校整体育人环境和本科教学的所有内容,热爱学生、关心学生成长,愿意为学生提供学业和生活指导。
3、受过学校处分的教师或干部,当年不能被聘为成长导师。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新生成长导师工作的开展。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成长导师的选聘、培训、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新生成长导师工作任务书》,并以此为考核依据。
第十条 各学院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导师聘任工作,并向全体学生公布导师名单。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份开展上学年导师工作考核,考核由各学院负责,各学院可自行制定考核细则。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比例不超过20%;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任务书完成情况、学风建设情况、学生成果等;考核方法可采用导师自我评价、学院评价和学生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全面考核导师履行职责情况和指导效果。考核结束,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应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 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或干部工作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参考。应完善本科生导师工作的激励机制,调动本科生导师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2级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施行。